(2016)湘02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何新明与唐铁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明,唐铁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何新明,工人。被执行人唐铁泉,公务员。申请执行人何新明与被执行人唐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6月3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铁泉银行存款20880元(含执行费210元)。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何新明领取了执行款2067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贤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