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时现与湖北省南漳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时现,湖北省南漳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时现,工人。委托代理人李秀琴,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述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时现与原审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院 长 罗华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