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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臧继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臧继齐,孙延婷,臧腾,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代鹏,李学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598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306937(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臧继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臧继齐,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孙延婷,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臧腾,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代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代鹏,��,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李学英,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善小贷公司)与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腾亿公司)、臧继齐、孙延婷、臧腾、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特吉公司)、黄代鹏、李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宗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善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谊腾亿公司、臧继齐、孙延婷、臧腾、米特吉公司、黄代鹏、李学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善小贷公司诉称:2015年5月8日,由臧继齐、孙延婷、臧腾、米特吉公司、黄代鹏、李学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谊腾亿公司在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授信贷款业务借款合同》后,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7.83‰,于2015年11月6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谊腾亿公司却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3月4日,谊腾亿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13,548.68元,故具状法院要求:一、谊腾亿公司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2,113,548.68元,2016年3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83‰支付;二、谊腾亿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4,270元;三、臧继齐、孙延婷、臧腾、米特吉公司、黄代鹏、李学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谊腾亿公司、臧继齐、孙延婷、臧腾、米特吉公司、黄代鹏、李学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谊腾亿公司与德善小贷公司签署编号为马善贷字第2015078号《最高额授信贷款业务借款合同》,约定授信期间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授信最高贷款额度为2,000,000元,每一笔贷款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等以借贷双方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事项等内容。据此约定,谊腾亿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德善小贷公司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7.83‰,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于2015年11月6日归还。同日,臧继齐、孙延婷、臧腾、米特吉公司、黄代鹏、李学英与德善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马善保字第201507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谊腾亿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担保及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德善小贷公司按约向谊腾亿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谊腾亿公司却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臧继齐、孙延婷、臧腾、米特吉公司、黄代鹏、李学英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之责任。截止2016年3月4日,谊腾亿公司尚欠德善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13,548.68元,以致成讼。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德善小贷公司支付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费54,27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最高额授信贷款业务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发放贷款账户说明、《最高额保证合同》、律师费��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谊腾亿公司借款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德善小贷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7.83‰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臧继齐、孙延婷、臧腾、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代鹏、李学英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主张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德善小贷公司在主张逾期利息的同时,主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且两项总计已超出年利率24%,故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2016年3月4日利息113,548.68元,合计2,113,548.68元;2016年3月5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7.83‰计付。二、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60元。三、被告臧继齐、孙延婷、臧腾、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代鹏、李学英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3元,由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臧继齐、孙延婷、臧腾、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代鹏、李学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宗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