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半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半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叶震洲,印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8330-1。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海盐经济开发区(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104786-1。被执行人嘉兴半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66号7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8528820-9。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印叶芬,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2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7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庞文佳、庞乐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1268号明珠苑6幢502室(产权证号:1306**)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林燕芳(公民身份号码:)以403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庞文佳、庞乐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1268号明珠苑6幢502室(产权证号:1306**)的房产归买受人林燕芳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燕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燕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