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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092号原告郭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山东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一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