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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衣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衣某,王某1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5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衣某,女,199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1,男,199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诉人衣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杰、被上诉人王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关于彩礼使用问题。衣静上诉称,上诉人为了结婚花销各项费用3万元,并以17万元购买了本案争议房屋,楼房装修花销4万,花销共计24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承认购房款是从彩礼款中支出,此事实经庭审核实双方均无争议,该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二)关于长女王某2抚养问题。衣某认为,王某2一直随本人及母亲家生活,且年龄幼小,本人亦有抚养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本人抚养。故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应查明王某1给付衣某彩礼款的数额及彩礼款使用去向;双方同居期间所购买的争议房屋的性质;女儿王某2归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在查明各项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欣冬审判员  王玉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