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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淑香与杨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香,杨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38号原告李淑香。被告杨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香与被告杨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安 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玲华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