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斌与赣州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赣州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728号原告吴斌,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南侧宝福路东侧赣州洛森实业有限公司7号厂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赣州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同意以物抵债,偿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为971.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