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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1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11刑初38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颖,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俊岩,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武、成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及辩护人王颖、张俊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22时30分许,在辽宁省阜新市开发区太阳城KTV一部四楼包房内,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张某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对张某丙进行殴打,致张某丙额部受伤。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指控张某甲、张某乙犯罪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投案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张某乙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张某乙从轻或者定罪免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丙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阜新市经济开发区太阳城KTV一部四楼包房内唱歌时,因张某乙摔酒瓶子一事,张某丙与张某乙口角、厮打。后张某甲、张某乙分别用拳脚、麦克风架将张某丙打伤,致张某丙住院治疗。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丙外伤致额部皮裂伤诊断明确,创口共长7.9㎝,其伤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2.4a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0月12日,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沙海派出所投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3000元,张某丙对张某甲、张某乙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21时30分左右,其与朋友张某甲、马某某、王某某、“明明”到太阳城唱歌。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来的时候,张某甲给我们介绍了一下。过了半个小时,其从卫生间出来后看到张某乙在摔啤酒瓶子,就问他怎么了。张某乙与其争吵后用酒瓶子打其头顶,张某甲踹其肚子两脚,其当时坐在沙发上。马某某过来拉架,张某甲又踹马某某肚子两脚。王某某将马某某拽开了。张某乙抓住其头发,用麦克风架子打在其右侧额头上,当时其头部流血。之后我们就都走了,其到医院之后报警了。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21时许,其和朋友张某丙、张某甲、王某某、“丽丽”到太阳城KTV一部四楼的包房唱歌。唱歌过程中张某甲的弟弟来了。22时左右,“丽丽”先摔了个酒瓶子,张某甲的弟弟也摔了个酒瓶子。张某丙从卫生间出来后与他们唠嗑。过了5分钟,其看到他们站起来相互争吵,张某甲连推带踹把张某丙推到包房门口处,王某某拉其去了卫生间。其冲出卫生间后看到张某甲要用脚踹张某丙,其挡在张某丙身前,张某甲用脚把其踹倒在地,他又踹了张某丙两脚。其把张某甲拽到旁边劝他时,张某甲的弟弟拽着张某丙的头发,用放话筒的支架砸了张某丙脑袋一下,当时张某丙的脑袋就出血了。其就报警了,其与王某某将张某丙送到医院。4、证人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21时许,其和张某甲、张某丙、马某某、王某某到太阳城唱歌,后来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也来了。张某乙摔了个酒瓶子,张某丙不高兴了,上前与张某乙理论。其看到他们互相厮打在一起,其把张某甲、张某乙拉开。后来其看见张某丙的头部出血了。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21时许,其和张某甲、张某丙、马某某、“明明”来到太阳城一部唱歌,唱了有一个小时,张某甲的弟弟也过来了。过了一会张某甲的弟弟摔了一个酒瓶子,张某丙问张某甲的弟弟摔酒瓶子干啥。其以为他俩喝多了,就去卫生间了。其出来时看见张某甲和张某甲的弟弟用手打张某丙身上两下,都踹了张某丙两脚,我们就上去拉开了。张某甲、张某甲的弟弟从桌子上拿啤酒瓶、麦克风往张某丙的方向扔,其发现张某丙头部出血了。其与马某某把张某丙送到医院。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上,其和张某丙、马某某、宫某某、王某某到开发区太阳城KTV一部消费,二十分钟左右张某乙也和我们一起唱歌。张某丙从卫生间回来的时候张某乙摔碎一个酒瓶子,张某丙上前和张某乙理论,他们相互厮打在一起,其把张某丙推坐在沙发上,然后又踹了她两脚。其和张某乙与张某丙吵骂一阵,张某乙和张某丙厮打在一起并冲张某丙扔了个酒瓶子,后来张某丙的头部出血了。7、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张某甲让其去太阳城唱歌。其去的时候有张某丙、马某某、宫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当时大家都喝了不少酒,宫某某摔了一个杯子,其跟着摔了一个酒瓶子。张某丙从卫生间出来后问其为什么不开心。其说没有不开心。张某丙与其吵骂,我们相互厮打。张某甲把张某丙推坐在沙发上。张某丙还在那骂,其和她对骂起来,张某甲踹了张某丙两脚,后来张某丙头部出血了。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9、书证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0、细河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张某甲、张某乙案发前无违法违纪行为。11、书证关于张某甲、张某乙投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投案。12、调解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丙的经济损失,张某丙对张某甲、张某乙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琐事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张某乙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张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甲、张某乙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波审 判 员  于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 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