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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战印诉被告路新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战印,路新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610号原告路战印,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被告路新奎,男,汉族,现年52岁,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战印诉被告路新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战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战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战印负担,退还原告路战印25元。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