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战印诉被告路新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战印,路新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610号原告路战印,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被告路新奎,男,汉族,现年52岁,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战印诉被告路新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战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战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战印负担,退还原告路战印25元。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