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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沈平其与陈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平其,陈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490号原告:沈平其,农民。委托代理人:柴丹丹,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平其诉被告陈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平其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平其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平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沈平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