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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晓惠与尹德柳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惠,尹德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338号原告王晓惠。被告尹德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惠与被告尹德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尹德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