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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兴、广元市市中区宝轮徐家山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兴,广元市市中区宝轮徐家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爱淋,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国兴(曾用名李国新),男,生于1967年8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宝轮徐家山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兴,矿长。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兴、广元市市中区宝轮徐家山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7836808.6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兴在银行有存款356997.49元、其妻有存款6266.67元,本院已扣划至执行专户;对查控的川HA00**面包车一辆、川HA03**小车一辆、川H900**小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禁止其办理相关转移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宝轮徐家山煤矿现已停止生产,本院因另案执行,以(2015)剑阁执字第5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煤矿的采矿权。并于2015年12月28日将广元市市中区宝轮徐家山煤矿、李国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