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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罗光吉与潘法青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吉,潘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486号申请执行人罗光吉,男,1985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潘法青,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溪镇白山。罗光吉与潘法青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温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光吉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潘法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光吉人民币13544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2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