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南陵晓叶商贸经营部与芜湖江业超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晓叶商贸经营部,芜湖江业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557号原告:南陵晓叶商贸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L10928809U(1-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投资人:王俊。委托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江业超市,工商注册号340223600072749,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营者:江章宝,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晓叶商贸经营部诉被告芜湖江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晓叶商贸经营部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保全被告芜湖江业超市经营者江章宝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江业路的门面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陵晓叶商贸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芜湖江业超市经营者江章宝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江业路的门面房(保全范围在人民币160000元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