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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毛万兵、郁某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万兵,郁某,席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万兵,无业。被告人毛万兵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抓获,2015年10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辩护人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郁某,无业。被告人郁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抓获,次日寄押于祁门县看守所,同年11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军,江苏明亮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席某,个体户。被告人席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连云港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日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连,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万兵及其辩护人唐守武、被告人郁某及其辩护人杨军、被告人席某及其辩护人王文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初,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以推销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6000元、12000元、24000元的价格购买相应价值的酒,每个星期都有补贴返利直到24000元或60000元为止,每个会员发展一个下线得30%推荐奖,发展两个下线升为主任,下线再发展两个下线升为经理,并得奖励500元。共分为会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监理、总监等多个层级,现发展会员达三十人以上。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杨某甲、韦某、汪某、朱某甲、潘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许以高额利润,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吸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且发展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万兵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无辩解。被告人毛万兵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毛万兵系从犯,建议对毛万兵从轻处罚。2、被告人毛万兵系坦白,从轻处罚。3、危害性较小,未获利且欠一大批债务,积极退还款项,希望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建议数罪并罚两年至两年半。被告人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郁某一直表现良好,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应当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直接参与发展下线,传销时间较短,在传销活动中没有非法获利,个人补贴欠巨额债务。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席某在本案中因受其他被告人的宣传,利润的诱惑,没有分清直销和非法营销的区别,以至于造成此后果。2、同为总监的还有张某甲、陶如霞等多人,因被告人自己也参与买单,并重复投入买单,造成经济状况恶性循环,没有获利。3、被告人应以从犯论处,不是直接主动领导组织参加者。4、被告人有主动报案情节。5、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案对社会不具有太大危害性,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共谋计议,决定以推销酒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后被告人毛万兵、郁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席某,将灌云县的市场交由被告人席某负责。2014年4月至2015年初,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以推销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6000元、12000元、24000元的价格购买相应的酒,每个星期都有补贴返利直到24000元或60000元为止,每个会员发展一个下线得30%推荐奖,发展两个下线升为主任,下线再发展两个下线升为经理,并得奖励500元,以此类推,级别越高,奖励越多,共分为会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监理、总监等多个层级,发展会员已达30人以上。另查,被告人毛万兵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3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郁某出生于1978年8月5日,被告人毛万兵出生于1972年5月11日,被告人席某出生于1965年5月1日。2、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是由陶某报案而立案。3、发破案报告,证明该案的案发及破案情况。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席某、毛万兵、郁某均被抓获归案。5、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刑初字第02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毛万兵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6、“江苏河洋酒业有限公司招商计划”,证明:一级经销商加盟费为6000元,二级经销商加盟费为12000元,三级经销商加盟费为24000元及经销商补贴;层级有会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监理和总监等及晋升办法及津贴。7、“苏人缘酒业”发布的周年庆祝活动传单内容“12月19日是公司新模式运作一周年,所有经销商在本周五前每推广一位经销商,补贴上限加一万”,证明:被告人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补贴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8、酒的价格、销货清单、会员管理系统等资料,证明:郁某、毛万兵、席某以高于酒厂数倍的价格将酒销售给各下线人员。9、杨某甲提供的的参观、培训照片,证明被告人毛万兵等人对参加者组织了参观和培训。(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李某甲、周某、左某、陈某、刘某甲、李某乙、梁某、韦某、樊某、刘某乙、张某乙、许某、王某甲、杨某乙、徐某、雷某、朱某乙、顾某甲、张某丙、陶某、顾某乙、刘某丙、仲某、张某丁、张某戊、孙某、胡某、茆金华、张某己、杨某甲、赵某、杨某丙、刘某丁、张某庚、王某乙、张某辛、陆某的证言,均证明自己于2014年或2015年初经介绍,参加席某在灌云县伊山镇东方雅苑南门对面苏人缘酒业门市的传销活动的事实。2、证人潘某证言,证明:苏人缘酒业有限公司登记是潘中名字,其是老板,公司经营必须经过其同意,参煌酒业也是其经营的。大概是2013年底2014年初,郁某共来了三个人到苏人缘酒厂买酒谈价,过十几天他们就买了十几箱酒,以后他们用量越来越大,郁某和毛万兵,甘振海三人和其签合同,是2014年9月签的,到2014年底2015年春节前郁某他们开始欠账,灌云有人到其厂里闹事其报警的。2015年前下大雪那天,其带四五个人到扬州宝应找郁某要钱,他打三十万欠条给其。郁某是如何销售的其不清楚,其带来三份资料:和郁某签的协议,郁某打给其的欠条,郁某有一次买酒的单子。参煌酒厂由其经营,郁某讲过他们还用河洋酒厂的酒。3、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其家属高美云的河洋酒厂和灌云县没有业务往来,但从2014年6、7月份,有灌云人到家属厂里参观,是二个外地人带来的,后其不让他们来了,因为他们只尝酒也不买。厂里管生产的卜金书在2014年3月29日和郁某签过一个代理合同,让郁某代理郑和下西洋一个品牌,给他140元每箱,郁某共买有十几箱,以后就不来了,他是如何销售其不知道,他们嫌贵就买苏人缘潘某家酒,他家酒便宜。4、证人汪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初,毛万兵到南通要其帮他注册域名并开发工资结算系统,注册的域名是毛万兵自己起的www.surenyuan99588.com,其帮他在网上注册。工资结算软件就是一个结算系统,分6000、12000、24000元三种级别进账,然后可以分红,并有业务发展下去,可以得提成,发展多还有推荐奖,另外还有领导奖,特别提出是每星期可以分红,具体分红由毛万兵负责控制。网站是2014年12月5日申请成功,其通过毛万兵的QQ把软件发给毛万兵。(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郁某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10月份或11月份,其通过朋友甘振海认识毛万兵,三人到洋河镇考察,甘振海认识了参皇酒厂的潘总,把其带到洋河镇同潘总谈酒的价钱,2013年12月,其和毛万兵、甘振海三个人到参皇酒厂买了一万多块钱的酒卖得不行。2014年4月其三人到新浦,到饭店时认识席一平(席某),在酒桌上品其带来的酒,饭后聊了其经营模式,后席一平每个星期带灌云人到和洋酒厂考察。从2014年5、6月份开始,采用买酒到6000元或者一次性买酒6000元享受终生买酒五折的优惠等销售模式,这种销售模式是其和毛万兵制定的,销量不行。2014年10月份其跟毛万兵、杨某甲、茆大龙几个人商量,其提出12000元的二级经销商和24000元的经销商提成最多是20%,灌云的杨某甲提出提成到30%,《江苏河洋酒业有限公司招商计划》其制定第一项和第四项,其他人讨论定下第二、三项。第二项是职务工资,有五点:一、直接招商3人为主任,伞下每新招1人,工资500元。二、本人直接招的经销商,有2个主任时,本人晋升为经理,伞下每新招商1人,工资1000元。三、本人直接招的经销商,有2个经理时,本人晋升为高级经理,伞下每新招商1人,工资1500元。四,本人直接招的经销商,有2个高级时,本人晋升为市场监理,伞下每新招商1人,工资2000元。五,本人直接招的经销商,有2个市场监理时,本人晋升为市场总监,伞下每新招商1人,工资2500元。第三项是职务津贴:高级经理享受每月市场总业绩的5%职务津贴,享受年终2%津贴;市场监理享受每月市场总业绩的5%职务津贴,享受年终3%津贴;市场总监享受每月总业绩的5%职务津贴,享受年终5%津贴。就按照这份计划销售的。每个星期五其和毛万兵到席一平门市,席一平给其下单子。席一平把提成钱结了,剩下的钱其和毛万兵二人拿走。后没有人买补贴不到位,灌云人闹事要赔钱,其跟毛万兵喊席一平担保,分二次赔了43万块钱,又拿酒补偿。2、被告人毛万兵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其因传销被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大概是2014年2月份其打电话给郁某,都说没有事情干,就在电话里商量弄个传销搞搞。其和郁某到洋河镇参皇酒厂和老板潘中谈酒的价格,回来二人计划怎么起步,在考察之前有一个叫甘振海找到其跟郁某,他也要参加做。其三人就合伙做酒的传销,席某做灌云总代理是甘振海找到的。2014年2月其跟郁某、甘振海三人到灌云县做酒的传销,交6000元给6000元的酒,没有返还款,介绍二人进来得25%的推荐奖,二个下线分别再发展二个下线还得到对碰奖15%,就是900元,其跟郁某二人在席某家里商量过二次,灌云这边由席某负责,加进来一个人席某得到报单费不是100就是120元,其跟郁某进的酒放在席某家,席某负责每个星期带人到酒厂喝酒考察。大概有二个月,没有多少人加入,甘振海就不做了。有人看不赚钱要求退钱,在洋河镇郁某就和其及席某商量把制度改成:12000元和24000元一单,席某负责打印江苏河洋酒业有限公司招商计划(即杨某甲提供的招商计划)。席某租了一个门市,租金和设备都是席某的,每报一单席某得180元,他是总监每个单子还能得到500至2000之间。这时加入的人就多了,大概有400个单子,因为每个星期都有返还款,12000元二个月就还本了,以后一直返还到24000元,买24000的单子可以返还到60000元,发展下线多了,就升为主任、经理、高级经理、监理、总监,还得到钱。杨某甲提供的江苏河洋酒业有限公司招商计划就是其经营模式。其跟郁某每个星期到席某门市结账,把钱拿走。第三个星期其跟郁某二人从席某门市一次就拿走72万元,把酒钱结了,其和郁某每个人分了20多万。以后加入的人就少了,其和郁某还负责返还钱,一个多月左右负担不起了,就用酒来补偿。到2015年年前一个月,其跟郁某就不来灌云了。报单是到席某门市把钱交给席某,席某在电脑里登记,给一个网址和帐号,每个星期返还款在电脑上自己可以查到,要求到农业银行取钱,但是其和郁某规定从银行提钱要交10%的税收,所以大部分人都是到席某门市去兑现。网址是其叫一个南通的朋友汪某做的。3、被告人席某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叫席某,别名席一平。2014年5月,徐盛华说做酒赚钱,他把其带到洋河镇的河洋酒厂,郁某和毛万兵接待,他们介绍的销售模式是:先投入6000元买酒成为会员,然后再介绍别人买酒,同样也投入6000块钱买酒,其得到介绍费,是酒价格的10%。其介绍的人可以再介绍别人买酒,同样也得到600块钱的介绍费,其就不得介绍费了。后其把6000块钱交给徐盛华把酒拖回家。其介绍王桂平买酒,拿到600块钱的介绍费。过了几天郁某、毛万兵到灌云来推广酒,叫其找点人一起坐坐,后通过推广,再加上郁某和毛万兵讲酒厂推出新政策,返还钱了,加入的人就多了起来。大概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郁某和毛万兵在推广会上讲厂家推出新政策,厂家把广告费返还给老百姓,加入会员的价格变成12000元和24000元两种,投入12000元的会员先从公司拿到12000元的酒,然后公司每周将利润的20%拿出来按比例返还给会员,12000的会员开始每周能返还千把块钱,一直返还到24000元为止;投入24000元的会员也是公司每周返还,一直返还到60000元为止。会员介绍别人来买酒还能获得入会费30%的推荐奖,介绍多了还有机会得到晋升,晋升了就有机会拿到领导奖,晋升到最高级别能一个月拿几万块钱的领导奖。级别有会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监理、总监6个级别。会员发展两个下线就晋升为主任,当下线晋升为2个主任的时候就晋升为经理,同样下线晋升为2个经理的时候就晋升为高级经理,以此类推,最后晋升为总监。其后来晋升到总监了,但没拿到领导奖和固定工资就倒了。其大约报了有200多单。关于被告人毛万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万兵系从犯,建议对毛万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毛万兵、郁某是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发起人,不属从犯。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毛万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万兵系坦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毛万兵的辩护人提出“危害性较小,未获利且欠一大批债务,积极退还款项,希望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建议数罪并罚两年至两年半”的辩护意见,本院将根据本案被告人毛万兵的犯罪情节综合予以量刑。关于被告人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郁某一直表现良好,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应当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郁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认罪态度情节不予重复评价。关于被告人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直接参与发展下线,传销时间较短,在传销活动中没有非法获利,还个人补贴欠款巨额债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郁某虽未直接发展下线,但是该起传销活动的发起人之一,该辩护意见不属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述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将综合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席某在本案中因受其他被告人的宣传,利润的诱惑,没有分清直销和非法营销的区别,以至于造成此后果。同为总监的还有张某甲、陶如霞等多人,因被告人自己也参与买单,并重复投入买单,造成经济状况恶性循环,没有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辩护意见不属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以从犯论处,不是直接主动领导组织参加者”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主动报案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郁某、席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郁某、席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郁某、席某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许以高额利润,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吸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且发展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报案,在报案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万兵、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万兵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刑初字第0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人毛万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中的缓刑。二、被告人毛万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卉岚审 判 员  夏海洋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广凤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