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徽宝运投资有限公司与朱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宝运投资有限公司,朱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康,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38643.1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朱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04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你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