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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907号原告河南新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新宇、李金龙,系公司员工。被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汤阴县。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