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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与张生海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张生海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生海。再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因与被申请人张生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安邦财险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诉请的非医保项目应予扣除。(二)被申请人诉请的护理费和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张生海在安邦财险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安邦财险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该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原审法院认定该规定通过限定患者用药范围减轻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依据的相关规定确定护理费及误工费亦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安邦财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