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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淑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8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和住址。因本案于2007年10月13日被抓获,因怀孕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6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人人乐百货二楼欧尼迩铺位,两人均乘店员不注意,盗走店内的多件衣物,并装进携带的袋子内。因商场的保安员及时发现,当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缴回被告人刘某盗得的衣服,刘某某则放下一袋衣服后乘机逃离了现场。经清查,缴回衣服共23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1元)。被告人刘某因怀孕于当日被取��候审,后弃保潜逃。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晓贞曾昭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