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太和县广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梁留军、李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广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留军,李小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06号原告:太和县广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李兴镇李兴集灯塔南菜市街路东。法定代表人:左文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留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李小高,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太和县广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留军、李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和县广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小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广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小高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广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小高的诉讼。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