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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明亮与郭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飞,刘明亮,刘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701号之一原告郭光飞,1961年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委托代理人乔虎堂,男,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亮,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贾涛,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霞,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郭光飞与被告刘明亮、刘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明亮向本院提出追加郝治昌为本案第三人,并案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刘明亮未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本案也非共同诉讼,被告申请追加郝治昌作为第三人并案审理,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明亮提出的追加第三人、并案审理申请。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