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集县中恒矿业有限公司与陈国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中恒矿业有限公司,陈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中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谭小山,经理。被执行人陈国彬,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申请执行��怀集县中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陈国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计至2015年8月25日止,从2015年8月26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80元、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另查明:现被执行人陈国彬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现被执行人陈国彬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