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541号原告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541号原告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曹家坝。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省紫阳县某某茧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