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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华建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51号罪犯华建秋。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2)苏中刑初字第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建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81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2003)苏刑终字第099号之一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4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3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3月31日、2012年6月18日、2014年9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均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同年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华建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建秋,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华建秋,在2016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0分。为此,2015年3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华建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华建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应酌情缩减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建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