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礼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70号罪犯孙礼,农民。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民事赔偿200000元(已履行9050元)。被告人孙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4月3日以(2008)台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孙礼报请减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奖分250.5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礼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礼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