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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耀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笛峰电子厂,陈艳才,陈健才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金耀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陈健才,佛山市南海区笛峰电子厂,陈艳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19-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耀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北综合批发市场C区12路78、80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6989271-7。法定代表人:黎春强。委托代表人:宁家文,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健才,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笛峰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边石狮工业区(伟恒塑料厂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440682000106502。法定代表人:陈艳才。被执行人:陈艳才,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99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评估、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笛峰电子厂所有的存放于该厂内的机器设备及变压器(成品)各一批,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以拍卖、变卖方式变现,经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要求本院进行变卖,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过期仍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笛峰电子厂所有的存放于该厂内的机器设备及变压器(成品)各一批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