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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陶余娟与林熙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余娟,林熙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508号原告:陶余娟,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陶然,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熙宁,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余娟与被告林熙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余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余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元,由原告陶余娟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