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尹忠英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忠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15号罪犯尹忠英。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忠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苏刑终字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383号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1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尹忠英,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尹忠英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忠英,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尹忠英,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为此,2015年8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2016年4月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义务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尹忠英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忠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