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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40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韩志坚,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亦寒,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舒黄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