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40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韩志坚,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亦寒,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舒黄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