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734号原告宋某某,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隋某某,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