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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734号原告宋某某,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隋某某,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