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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吕朝阳申请曹书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朝阳,曹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豫13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吕朝阳,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棉纺厂家属院。被执行人曹书广,男,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吕朝阳申请曹书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朝阳于2016-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02执恢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德献执行员 : 贾 珂执行员 : 许 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吴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