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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系杭州市上城区李氏盲人按摩店员工。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虞琦芬,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恬君、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虞琦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0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进入本市上城区江城路587号姚氏按摩店内,趁他人睡觉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姚某放在一楼按摩床旁凳子上的黑色双肩背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87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公章等物品。被告人王某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并将除现金外的赃物予以丢弃。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上城区望江门铁道酒店818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赃款367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367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姚某。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缴其余违法所得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田某、刘某、谢某的证言、赃款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宾客住宿登记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200元发还被害人姚国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