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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潘国专与被告陈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专,陈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272号原告潘国专,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文良,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专与被告陈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国专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国专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潘国专负担。审 判 长  黄永茂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代理审判员  孙承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