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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姚雪美与赵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美,赵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1049号原告:姚雪美。被告:赵高林。原告姚雪美与被告赵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赵高林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从起诉之日算至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雪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高林经本院公告传唤��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1月11日出具借条给原告。现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据借条主张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雪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02元,由被告赵高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