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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赵文化与王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45号申请人:赵文化,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王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文化、王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文化、王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文化自愿赔偿王犇修车费1000元整,当场付清。二、赵文化与王犇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汉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