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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曹宏伟与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宏伟,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28号申请执行人曹宏伟,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中心商务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旗,职务:董事长。曹宏伟申请执行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仲裁字(2015)第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宏伟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夏邑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丘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仲裁字(2015)第80号调解书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孙东坡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