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开才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孙开才,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环城路委副178组,系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才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开才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开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孙开才撤回对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