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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扬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王世均、郑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扬,王世均,郑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财保53号申请人周扬,男,1986年8月2日,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王世均,男,1972年4月22日,住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郑雪梅,女,1971年11月1日,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周扬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世均、郑雪梅所有的位于宜宾市青年街×号房屋价值8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担保人杨天玉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南侧(玲珑逸小区)×幢×层×号房屋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扬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世均、郑雪梅所有的位于宜宾市青年街×号房屋价值8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杨天玉向本院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南侧(玲珑逸小区)×幢×层×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保全费4620元,由申请人周扬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谯雪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