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肖廷春与赵云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廷春,赵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949号申请执行人肖廷春被执行人赵云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法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949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