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林惜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林惜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1民初1096号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秋发。委托代理人刘标湖,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惜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林惜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林惜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为6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洪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楚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