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戴王平、戴元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王平,戴元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王平,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戴元勋,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王平与被执行人戴元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04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元勋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二村(所有权证号:80040575)的房屋,该处房产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的唯一住所,且设有银行抵押,暂不宜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王平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6月30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2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房屋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的唯一住房,且设有银行抵押,暂不宜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财产可实际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