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与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616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一力物流。经营者钟湘林,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担保人邓文章,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法定代表人封期军,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邓文章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宁乡县房屋过户手续;二、限额冻结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