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韩某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邱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5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原任宿州市曙光电影院党支部书记,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3月19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原任宿州市曙光电影院经理,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原任宿州市曙光电影院副经理,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韩某、邱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7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5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71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皖13刑终1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宣告判决前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潮滟审 判 员 孙军旗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嘉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