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明发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35号罪犯陈明发,绰号“白丁”,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05050.15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明发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违规1次累计扣0.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