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高育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65号罪犯高育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2000)苏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育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苏刑二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高育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5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锡刑执字第3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36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3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高育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高育强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育强,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高育强,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6分。为此,该犯于2013年4月、2014年5月、2015年2月、2015年10月连续受到监狱表扬四次,2016年1月受到监狱记奖,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高育强已提供财产刑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苏州中院收据)。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证明材料、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育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下:对罪犯高育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