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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杨春雨与邢台中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雨,邢台中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95号原告杨春雨被告邢台中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雨诉被告邢台中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程锋负担。审 判 长  梁振华审 判 员  毛仁忠代理审判员  张双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