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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太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428号原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41号4-2。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太萍,女,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