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郭旺与梁懿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旺,梁懿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350号原告郭旺,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梁懿琼,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郭旺诉被告梁懿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旺诉称,被告梁懿琼于2012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和5000元,并出具两枚欠据,均按月利率2分支付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39800元。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郭旺不能提供被告梁懿琼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梁懿琼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