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胡玉容诉被告刘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容,刘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323号原告胡玉容,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新华桥绿洲豪园。被告刘江红,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红都世纪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容诉被告刘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胡玉容负担。审判员 张小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浩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