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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胡玉容诉被告刘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容,刘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323号原告胡玉容,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新华桥绿洲豪园。被告刘江红,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红都世纪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容诉被告刘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胡玉容负担。审判员  张小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浩洋 来源: